烟台论坛-烟台社区

 找回密码
 点这里注册

QQ登录

只需一步,快速开始

扫一扫,访问移动社区

查看: 4299|回复: 2
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收起左侧

【以案释法】拒绝网络诽谤 共建网络家园

[复制链接]
     
跳转到指定楼层
楼主
发表于 2024-7-2 15:17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 | 来自山东

马上注册,结交更多好友,享用更多功能,让你轻松玩转社区。

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,没有帐号?点这里注册

x
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,全力营造清朗网络空间,按照上级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,公安机关将坚持依法打击整治不动摇,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网络公共秩序。

典型案例

近日,莱山网民王某某为泄私愤,在微信社区网格群里辱骂诽谤他人,有意抹黑他人形象,对他人精神造成极大伤害,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,扰乱社会公共秩序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。莱山公安分局网安大队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(二)项之规定,对王某某给予行政处罚。

法律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【网络侵权责任】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,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

(1)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(2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

(3)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;(4)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、侮辱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(5)多次发送淫秽、侮辱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(6)偷窥、偷照、...、散布他人隐私的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零五条:以造谣、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;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一条: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,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,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条: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: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莱山公安提醒

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,行为人在网络制造和传播谣言的,依据情节承担法律责任。不构成犯罪的进行治安管理处罚,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,造成他人人身安全、精神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,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追究造谣者的相关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。


头像被屏蔽
沙发
发表于 2024-7-2 15:20 | 只看该作者 | 来自山东
提示: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板凳
发表于 2024-7-2 17:11 烟台论坛手机版 | 只看该作者 | 来自河北
难怪最近海边沙滩,假冒伪劣啥的封号了。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点这里注册

本版积分规则

社区地图 | 删帖帮助 | 手机版

烟台论坛-烟台社区 鲁ICP备05034347号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05号

免责声明:本网页提供的文字图片及视频等信息都由网友产生,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,如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,请及时与我们联系,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。

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